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新修訂
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
2021年08月25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
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
公開日期:
2021年08月25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二、將第四十五條中的“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處罰”修改為“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給予警告”。
(2006年6月8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是指公路、橋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和公路渡口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竣(交)工驗收和后評價全過程的活動。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一)監督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執行;
第六條 交通部對全國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和交通部確定的其他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安全管理的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履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要求:
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權限審批或核準公路建設項目,不得越權審批、核準項目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施工許可;
(八)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辦理項目交、竣工驗收和財產移交手續;
國務院對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建設程序另有簡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四)根據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應當按項目隸屬關系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施工許可;
(九)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辦理項目交、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編制設計文件、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招標、竣工驗收和項目后評價工作。
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招標文件、項目申請報告等應按照國家頒發的編制辦法或有關規定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辦理施工許可,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已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設計變更的,應當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通車試運營2年后,交通主管部門應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沒有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應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應進行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公路建設市場必須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承擔公路建設相關責任和義務,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依法開展招標活動,不得接受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內按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同時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七條 對于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公路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對于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依法對資金到位情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嚴格執行建設資金??顚S?、專戶存儲、不準侵占、挪用等有關管理規定;
(二)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于計劃外工程;
(三)資金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及時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是否在控制額度內按規定使用建設管理費,按規定的比例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有無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問題;
(六)是否按規定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形成的資產是否及時登記入帳管理;
(七)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憑證帳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二)按規定審核、匯總、編報、批復年度公路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四)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安排與調整、財務決算;
(五)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違法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六)收集、匯總、報送公路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審查、編報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項目法人及時編報工程財務決算,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八)督促項目法人及時按規定辦理財產移交手續,規范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程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檢舉和投訴。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公路建設活動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或阻礙依法進行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 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有關人員,具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損害國家、單位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0年8月28日公布的《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號)同時廢止。
1.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
2.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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